注册的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