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加坡合伙公司

2022-02-24 11: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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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加坡注册合伙公司(Partnerships) 后需要注意哪些事宜呢? 立即查找从公司的新加坡税务局,其中详细介绍某合伙的合伙人的职责应该是维持一个银行帐户对帐单的准备和所得税的合作伙伴的报告介绍了新的合作伙伴的基本清单。下面,小编翻译啊翻译,特此分享给大家! 1. 了解税务义务 一般来说
在新加坡注册合伙公司(Partnerships) 后需要注意哪些事宜呢? 立即查找从公司的新加坡税务局,其中详细介绍某合伙的合伙人的职责应该是维持一个银行帐户对帐单的准备和所得税的合作伙伴的报告介绍了新的合作伙伴的基本清单。下面,小编翻译啊翻译,特此分享给大家! 1. 了解税务义务 一般来说,在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理局(ACRA)注册的独资企业和合作公司是自营职业者..所有学生个体企业经营者必须通过将其营业所得收入做为营业成本收入,而不是薪金。 营业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一部分,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先例合伙人( PrecedentPartners)也需要代表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格P),即使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税。 2. 决定会计期间 合作学习伙伴之间关系应在合作发展伙伴确定公司成立或开始运营的会计期间内决定。大多数企业,包括合伙企业(partnerships),会选择每年12月31日结束会计期间, 但这不是强制要求的。 示例1:于12月31日结束的会计工作期间 您的合伙企业公司是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您选择的会计工作期间为每年12月31日结束。相关的会计期间和评估(YA)的相应年份: 会计期间 评估年度 第一次会计期间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 第二次会计期间 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5 第三次会计期间 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6 第四次会计期间 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 实施例2:结束比占周期的12月31日 你的业务始于2013年4月1日,你选择在3月31日结束你的会计期间。相关的会计期间和相应的YA分别为: 会计期间 评估年度 第一次会计期间 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2015 第二次会计期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016 第三次会计期间 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020 3. 保存记录和账户 你需要保持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从一开始就记录下来。这些数据记录我们必须有发票,收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证明。新加坡政府会计和企业市场监管局不接受我们估计的和不正确的记录。 4. 准备账目报表 在每个会计期末,必须建账,包括一份声明: 交易和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5. 准备4行报表 首合伙人( PrecedentPartners) 应通过从合伙企业提交表格P的帐目报表中提取相关数据来准备4行报表。 您需要的数据依次是: 第一行 收入 第二行 毛利润 第三行 允许的业务费用 第四行 调整后的利润 6. 计算可分利润 Precedent Partners)需要计算合伙企业的可分割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合作伙伴。 可分配利润是指为合伙人的工资、津贴、奖金、公积金、资本利息和代表所有合伙人支付的其他费用而调整的损益。 7. 递交周年申报表 虽然合伙不交税,但仍必须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称为格式P),以显示扣除当年的合作伙伴关系所有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如果合伙公司企业已收到表格P或电子信息档案邀请函,即使该年度并未发展开始实现营业,也必须通过提交表格P。 首合伙人的职责 新!通常在每年1月之前将表格P发送给首合伙人( PrecedentPartners),以供首合伙人( PrecedentPartners)代表所有合作伙伴提交。 第一合伙人必须将其在合伙企业收入中的份额通知所有合伙人,以便他们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注意:2017年课税年度报税表P将从2017年2月1日前实行。 合伙分配将预先填写B、B1。 伙伴关系电子提交表格P,2020年2月26日有了这个预先填好的表格,第一个合作伙伴不需要收入的每个合伙人的份额另行通知,每一个合作伙伴可以享受预填纳税申报是便利。 分配到利润和损失的合作伙伴 在新加坡会计和业务局处理表格P后,我们将向第一合作伙伴(先例合作伙伴)发送损益通知。Precedent Partners)负责通知其他合伙人其损益分成。 每个合伙人的损益份额将以每个合伙人的名义征税。 注意:2017年课税年度报税表P将从2017年2月1日前实行。 合伙分配将预先填写B、B1。 伙伴关系电子提交表格P,2020年2月26日 有了这个预先填好的表格,第一个合作伙伴不需要收入的每个合伙人的份额另行通知,每一个合作伙伴可以享受预填纳税申报是便利。 反对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企业利润/亏损 对利润/损失分配的异议必须通过先例合伙人提出。首合伙人( PrecedentPartners)必须致函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ACRA),在分配通知发布日起的30天内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解释清楚反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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